船舶因溢油、泄漏危险化学品等造成水域污染,或因排放污染物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污染防治义务与保险保障机制”,常见于油船装卸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及船舶搁浅泄漏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89 条(污染责任)、《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4-9 条(保险额度)、《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208 条(责任限制例外)。新规明确 1000 总吨以上船舶需投保燃油污染责任险,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最低保险额度为 451 万 - 8977 万特别提款权;故意污染不得主张责任限制。
二、认定要点:“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污染来源:船舶燃油泄漏、货油溢出或化学品泄漏(需提供油样检测报告);2. 投保义务:船舶是否持有相应污染责任保险证书(如《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3. 免责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行为或战争行为(需举证证明);4. 损失范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生态损害及清污费用。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清污费、受污染财产清理费、渔业损失;2. 生态损失:海域生态修复费(按生态评估报告);3. 合理费用:污染检测费、环境评估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船舶所有人需支付清污费(按海事部门指定清污机构的结算凭证)及生态修复费;造成渔业、养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参照当地补偿标准);已投保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优先赔付(如 5000 总吨以下油船最高赔付 451 万特别提款权);未投保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强制扣船并追缴赔偿金;故意排放污染物的,需加付 3 倍生态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