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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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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作业、污染、工程施工等导致海上或通海水域养殖区(如网箱、筏式养殖)受损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养殖权益与海域使用权的保障”,常见于养殖区附近船舶碰撞、污染扩散及工程占海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39 条(养殖用海保护)、《渔业法》第 29 条(养殖损失赔偿)、《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地方标准参考)。新规明确养殖损害赔偿需区分有证养殖与无证养殖,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全额补偿,无证养殖按比例补助;损失评估需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

二、认定要点:“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养殖合法性:养殖户是否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或养殖证(无证养殖可能影响补偿比例);2. 损害原因:船舶碰撞导致网箱破损、污染造成养殖物死亡、工程占海导致退养等;3. 损失核定:养殖物种类(鲍鱼、牡蛎、紫菜等)、养殖面积及密度(以现场测量为准);4. 责任主体:船舶方、污染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按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种苗损失费、养殖设施修复费、成品损失折价费;2. 间接损失:养殖周期延误损失(按同类养殖年均利润计算);3. 合理费用:损失评估费、养殖物清理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方需按养殖类型赔偿(如鲍鱼养殖每亩种苗费 13000 元、海域补偿费 5400 元);造成网箱损毁的,按类型赔偿(深水铁锚网箱 40000 元 / 个);持有效证书的全额赔偿,2002 年前无证养殖按有证标准 80% 补助;工程占海导致退养的,需支付海域补偿费 + 种苗费 + 附着物补偿费;责任方拒不赔偿的,渔业部门可协助养殖户申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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