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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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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外部主体(如并购方、债权人),通过滥用权利、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出资人权益(如侵占分红、擅自转让股权、虚假改制)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救济”,常见于控股股东挪用企业资金损害股东分红权、高管违规担保导致企业资产缩水、并购方隐瞒债务侵害新出资人权益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0 条(股东滥用权利)、第 147-149 条(董监高忠实义务)、《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69 条(国资侵害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 12 条(抽逃出资侵权)。新规明确:控股股东 / 实控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出资人权益的,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的,所得收入归企业所有(归入权);国有出资权益被侵害的,国资监管部门可代表国家主张权利。

二、认定要点:“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滥用权利(如控股股东强行通过损害小股东的决议)、侵占权益(如挪用企业利润用于个人消费)、虚假陈述(如并购时隐瞒企业重大债务);2. 因果关系:出资人损失是否直接由侵权行为导致(如因高管违规担保导致企业被强制执行,股东股权价值缩水);3. 主观过错:侵权方是否存在故意(如控股股东明知决议违法仍强行通过)或重大过失(如董监高未审查担保文件导致无效);4. 权益范围:被侵害的权益是否属于法定 / 约定权益(如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优先购买权)。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分红被侵占金额(如 150 万元分红被挪用)、股权价值缩水损失(如股权市值从 500 万元降至 300 万元,损失 200 万元);2. 间接损失:因权益受损导致的投资机会丧失(如错失并购项目损失 300 万元);3. 维权费用:调查取证费(如审计企业账目 10 万元)、诉讼费、律师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责任:侵权方需赔偿出资人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间接损失(如 200 万元股权损失 + 300 万元机会损失);控股股东 / 实控人滥用权利的,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归入权行使: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获得的收入(如违规担保收取的佣金 10 万元),需返还企业;企业怠于主张的,出资人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行为纠正:法院可判令撤销侵权决议(如撤销损害小股东的分红方案)、恢复出资人权益(如返还被非法转让的股权);国有出资权益被侵害的,责令侵权方退还非法所得并补足国资损失。刑事责任关联: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已赔付损失可在刑事诉讼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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