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中小型国有企业与职工、其他出资人之间,因签订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将企业改建为职工持股与法人持股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股权设置、收益分配、退股机制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平衡”,常见于职工持股比例争议、退股时股权回购纠纷、分红方案未履行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 19 条(股份合作制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13 条(股份合作制改造责任)。新规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1%(集体企业改造);职工退股需符合合同约定(如退休、离职时企业回购);收益分配需兼顾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职工工资 + 股权分红)。
二、认定要点:“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持股合规:职工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如集体企业改造职工持股低于 51%)、股权设置是否经职代会同意(排除强制职工入股);2. 出资履行:职工是否按约定出资(如未缴纳 5 万元股本金)、法人出资是否到位(如未转让约定的设备产权);3. 退股机制:退股条件是否成就(如职工退休符合回购约定)、回购价格是否合理(如按账面净资产或评估价,排除低价回购);4. 分红履行:是否按约定分配利润(如未按股权比例支付 100 万元分红)。损失范围确定:1. 持股损失:职工未持股导致的分红缺失(如 5 年未获分红 50 万元);2. 退股损失:低价回购导致的股权差价(如账面净资产 10 元 / 股,按 5 元 / 股回购,损失 5 万元 / 人);3. 出资纠纷损失:未出资导致的股权被除名损失(如错失 10 万元分红)。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持股纠正:职工持股比例不足的,责令企业增发职工股(确保职工持股≥51%);强制职工入股的,撤销入股协议并返还股本金 + 利息。出资责任:职工未出资的,补足出资并支付违约金(如按未出资额的 10%);法人未出资的,限期过户资产,逾期的按日支付违约金(按资产价值的 0.05%)。退股救济:退股条件成就的,企业需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如按评估价 12 元 / 股回购);低价回购的,补足差价(如 5 万元 / 人)。分红履行:企业未分红的,补足分红款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连续 3 年不分红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