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船舶外,因海上作业、倾倒废弃物、陆源污染等造成海域或通海水域污染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多元污染主体的责任划分”,常见于海上工程施工、陆源污水排放及海洋倾废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92 条(污染责任划分)、《民法典》第 1231 条(多人侵权责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 50 条(联合污染责任)。新规明确污染责任采用 “因果关系推定 + 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需举证自身行为与污染无关联;建立跨部门污染损失评估机制。
二、认定要点:“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污染主体:包括海上工程单位、陆源排污企业、倾废船舶等(需明确责任主体);2. 污染行为:违法排放污水、违规倾倒废弃物、海上工程溢油等(需提供监测数据);3. 责任划分:单一主体污染由其全额赔偿,多主体污染按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分担责任;4. 时效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为 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之日起算)。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海水净化费、受污染动植物损失、渔具损毁费;2. 间接损失:旅游业停业损失、渔业减产损失;3. 生态损失:生物多样性恢复费、水质改善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污染主体需支付海水净化费及受污染财产赔偿金;造成旅游业损失的,按停业天数 × 日均营业额赔偿;多主体污染的,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款(先行赔付方可向其他责任方追偿);陆源污染企业超标排放的,需加付 2 倍罚款并公开道歉;污染者拒不赔偿的,环保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冻结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