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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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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发生接触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虽未直接接触但因操作不当导致对方损失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海上航行安全义务与过错责任划分”,常见于狭水道航行、雾中航行及港口进出港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65-170 条(碰撞责任规则)、《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条(举证责任)。新规明确碰撞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请求赔偿时效期间为 1 年;删除内河船舶参照适用条款,实现海船与内河船规则区分。

二、认定要点:“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碰撞事实:直接接触或间接因果关系(如浪损),需提供海事报告、航行日志等证据;2. 过错认定:违反避碰规则(如未保持瞭望、未按规定航路行驶)、船员操作过失(如避让措施不当);3. 责任划分:单方过错由过错方全额赔偿,互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过错程度相当的各担 50%);4. 主体资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需按船舶关系承担连带责任。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船舶修理费、货物损毁费、救助费;2. 间接损失:停航期间的营运损失(按日均利润 × 停航天数计算);3. 合理费用:船舶检验费、海事调查费、律师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错方需赔偿对方船舶修理费(按实际维修发票及定损报告)、货物损失(按货值扣除残值);造成人身伤亡的,需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按海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互有过错的,按比例赔偿对方损失(超自身责任比例支付的可向其他过错方追偿);未履行安全航行义务的,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张责任限制;保险公司在船舶碰撞责任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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