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灵活用工的权利义务平衡”,常见于小时工薪酬、工伤保险缴纳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 68-72 条(非全日制用工规则)、2025 年社保新规第 3 条(工伤保险强制缴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3 条(小时工资标准)。新规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4 小时,每周≤24 小时,企业仅需缴纳工伤保险。
二、认定要点:“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工时超限性:实际工作时间突破法定上限(如每日工作 6 小时);2. 报酬违法性:小时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或支付周期超 15 天;3. 社保缺失性:未为劳动者申报缴纳工伤保险;4. 关系混同性:名为非全日制实为全日制用工(如固定上下班、按月发薪)。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报酬差额、工伤赔偿;2. 合理费用:工时记录公证费、社保补缴代理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用人单位需补足报酬差额,按日工资标准的 1.5 倍支付超时工资;补缴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混同用工视为全日制,需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全部社保;处未缴社保金额 1-3 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