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含船上设备)损坏桥梁、架空电缆等空中设施,或损坏海底管道、水下光缆、钻井平台等水下设施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特殊设施的防护义务与严格责任”,常见于桥区航行、油气开采区作业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35 条(环境污染责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 30 条(管道保护义务)、《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72 条(特殊设施损害责任)。新规明确对油气管道、通信光缆等关键设施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损害赔偿需包含生态修复费用。
二、认定要点:“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设施属性:属于依法登记的公共基础设施或工业关键设施(需提供设施权属证明);2. 行为违规性:船舶超高航行触碰桥梁(未遵守净空高度限制)、锚泊作业钩断水下管道(未避开禁锚区);3. 预警义务:设施管理人是否已发布电子海图警示、设置专用防护区;4. 损失关联性:设施损坏直接导致的输送中断、信号失联等后果。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设施抢修费、备件购置费、应急处置费;2. 间接损失:油气输送中断损失(按输送量 × 市场差价计算)、通信中断赔偿费;3. 生态损失:水下管道泄漏导致的海洋污染修复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船舶方需全额赔偿设施抢修费及应急处置费(凭抢险合同及发票);造成输送中断的,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最高不超过设施修复期间的预期收益);损坏油气管道导致污染的,需额外承担清污费及生态修复费(参照《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标准);设施管理人未设置防护区的,可减轻船舶方 20%-40% 责任;船舶未投保相应责任险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停航直至补办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