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触碰码头、防波堤、护岸等水上固定设施,或触碰沉船、礁石等水下障碍物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对水域固定设施的注意义务”,常见于港口作业、锚地停泊及浅滩航行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71 条(触碰责任参照碰撞规则)、《民法典》第 1258 条(地面施工责任)、《港口法》第 53 条(港口设施损害赔偿)。新规明确触碰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设施管理人需举证已尽安全警示义务方可减轻责任;触碰港口设施的赔偿需优先保障港口运营安全。
二、认定要点:“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触碰对象:属于人工建造的固定设施(如码头起重机、航标)或法定登记的水下障碍物;2. 过错认定:船舶未遵守港口限速规定、未确认泊位安全即停靠、船员瞭望疏忽;3. 设施责任:设施管理人未设置警示标志(如暗礁未设灯标)、未及时维修破损设施(如码头护舷老化);4. 因果关系:触碰行为与设施损坏存在直接关联(排除设施自身老化损耗)。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设施维修费、更换部件费、货物掉落损失;2. 间接损失:港口停运损失(按港口日均吞吐量 × 停运天数计算);3. 合理费用:设施安全鉴定费、紧急加固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船舶方存在过错的,需全额赔偿设施维修费(按工程结算单)及停运损失;设施管理人未尽警示义务的,按过错比例减轻船舶方责任(通常不低于 30%);造成航标损坏的,需额外承担航标重置费及临时导航费用;船舶所有人已投保触碰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船舶经营人补充赔偿;故意触碰的,不得主张责任限制并需加付 20% 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