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采用给予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竞争对手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其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隐蔽性利益输送的规制”,常见于招投标、医药采购等领域的利益勾兑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8 条(商业贿赂禁止)、第 29 条(处罚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贿赂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财物” 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第 29 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司法解释第 3 条将股权、旅游等非现金利益纳入 “财物” 范畴。
二、认定要点:“商业贿赂” 的核心标准:1. 利益输送的隐蔽性:以 “咨询费”“推广费” 等名义支付财物,或提供房屋装修、子女留学等变相利益;2. 目的关联性:贿赂行为直接为获取交易机会(如中标项目、独家供应权);3. 主体特定性:受贿方为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如采购负责人、评标专家);4. 违反商业道德:明显超出正常商业往来范畴(如单笔财物价值远超行业惯例)。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竞争对手因丧失交易机会的预期利润损失;2. 合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如审计费、公证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竞争对手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合理费用;情节严重的(如多次贿赂、数额巨大),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按损失的 2-3 倍);受贿财物予以追缴;法院可向相关监管部门出具司法建议,对涉事单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