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技术信息(如技术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常见于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技术密集型行业。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9 条(商业秘密定义)、第 28 条(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5 条(技术秘密要件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明确技术秘密需具备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司法解释细化了非公知性的司法鉴定标准。
二、认定要点:“技术秘密侵权” 的核心标准:1. 技术信息非公知性: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该信息未被公众所知悉(如未发表论文、未公开专利);2. 保密措施有效性:权利人采取了加密存储、签订保密协议等合理措施(高管未单独签协议不影响保密义务成立);3. 侵权行为存在:行为人通过盗窃、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4. 信息实质性相同:侵权技术与涉案技术秘密在核心技术特征上一致。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技术开发成本、许可使用费损失;2. 合理费用:司法鉴定费、保密措施维护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立即停止使用技术秘密,销毁载体;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无法计算的可按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最高 500 万元);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如泄露核心技术致权利人丧失市场优势),可适用 1-5 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可对涉密材料采取保密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