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定价策略、供应链数据等),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经营信息的竞争优势保护”,常见于外贸、餐饮连锁等依赖客户资源的行业。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9 条(商业秘密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客户名单认定)、最高法(2021)最高法知民终 312 号判例(经营秘密保护规则)。法律明确经营秘密需包含深度交易信息;判例确立高管保密义务及停止侵害的期限限制。
二、认定要点:“经营秘密侵权” 的核心标准:1. 经营信息的独特性:客户名单需包含交易习惯、报价原则等深度信息(非公开可查的联系方式);2.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权利人采取了客户信息分级管理、离职竞业限制等措施;3. 侵权手段的不正当性:如离职员工利用原单位客户名单抢单;4. 竞争优势受损: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交易机会减少。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流失客户对应的利润损失;2. 合理费用:客户信息维护费、竞业调查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停止使用经营秘密,但若信息竞争优势已随时间消失可免予停止;赔偿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恶意抢单的按损失 1.5-2 倍赔偿;员工与新单位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参照行业平均利润率核定客户流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