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恶性价格竞争的边界规制”,与低价倾销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常见于电商平台 “烧钱补贴”、基础电信服务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22 条(掠夺性定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 15 条(成本认定)、江苏市监 2023 年低价倾销处罚案(成本计算参照)。法规明确以低于平均可变成本销售构成掠夺定价,鲜活商品处理等情形除外;平台经济需考虑多边市场成本关联性。
二、认定要点:“掠夺定价” 的核心标准:1. 市场支配地位:如在相关市场份额超 60%,具有较强定价权;2. 价格低于成本:销售价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如平台补贴后价格低于商品采购成本);3. 主观目的:通过低价排挤竞争对手(如长期持续补贴且无盈利预期);4. 排除正当理由:不属于清仓、促销新品等合法情形。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竞争对手销量下降的利润损失、退出市场的投资损失;2. 合理费用:成本核算费、市场竞争影响评估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立即停止低价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竞争对手全部损失,无法计算的按被抢占市场份额 × 行业平均利润核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2%-20%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市场业务;法院可发布价格禁令,限定最低销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