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交易,或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阻碍交易达成,损害竞争秩序或相对人权益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关键资源可及性的规制”,常见于平台经济、公用事业及核心技术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22 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8 条(拒绝交易认定)、2025 年《价格法修正草案》第 14 条(不正当价格行为扩展)。司法解释明确拒绝交易需同时满足 “无正当理由”“交易可行”“排除竞争” 三要件;《价格法修正草案》新增对 “利用行业优势地位拒绝交易” 的规制。
二、认定要点:“拒绝交易” 的核心标准:1. 支配地位基础:通过市场份额(如单一平台占比超 50%)、关键设施控制(如支付接口、数据接口)认定;2. 拒绝行为实质:直接拒绝交易、设置明显不合理条件(如要求独家合作)或拖延交易;3. 竞争损害:导致交易相对人无法进入相关市场(如中小商家因无法接入平台流量而退出);4. 排除正当理由:不属于交易相对人信用恶劣、交易将严重损害经营者利益等合法情形。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预期交易利润、为达成交易支出的筹备成本;2. 合理费用:市场准入可行性分析费、反垄断调查代理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经营者需立即停止拒绝交易行为,开放关键设施或接口;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无法计算的按被拒绝交易金额的 1-3 倍核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10% 罚款;平台拒绝开放必要数据接口的,可责令限期整改并公开接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