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损害公平竞争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交易公平性的保障”,常见于平台电商佣金歧视、公用事业价格差异、核心技术许可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22 条、最高法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 25 条(价格差异认定)、2025 年《价格法修正草案》第 14 条(价格歧视条款)。《价格法修正草案》明确 “对同等交易条件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为违法;司法解释列举 8 项价格合理性考量因素(如成本差异、供求状况)。
二、认定要点:“差别待遇” 的核心标准:1. 交易条件同一性:交易相对人在经营模式、交易量等方面基本一致;2. 待遇实质性差异:佣金率、付款周期、折扣力度等存在显著不同(如平台对自营与第三方商家收取相差 30% 的佣金);3. 无合理理由:排除成本结构、交易风险等正当差异因素;4. 竞争损害:导致部分经营者成本过高丧失竞争力。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因差别待遇多支付的成本、少获得的收益;2. 合理费用:价格比对审计费、反垄断合规咨询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立即统一交易条件,退还多收款项;赔偿差额损失及合理费用,按待遇差异金额 × 交易数量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5% 罚款;平台需公开交易条件制定规则,接受第三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