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待遇领取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退休后基本生活保障权益”,常见于用人单位未参保、少缴保费导致劳动者养老金减少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社会保险法》(2025 年修订)第 10-17 条(养老保险规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4 条(强制参保)、2025 年《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办法》第 7 条(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新规明确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需补缴保费并承担滞纳金,无法补缴的需赔偿养老金差额。
二、认定要点:“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参保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需为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保);2. 缴费合规:缴费基数需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申报(不得低于社平工资 60%,不高于 300%);3. 待遇影响:少缴保费导致养老金每月减少金额 =(应缴基数 - 实缴基数)×0.8%;4. 补缴限制:退休后无法补缴的,用人单位需一次性赔偿养老金差额(按人均预期寿命计算)。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每月养老金减少金额 × 领取年限、补缴滞纳金;2. 合理费用:养老金核算咨询费、社保投诉代理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用人单位需补缴保费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无法补缴的,按 “(退休时社平工资 × 缴费指数 × 缴费年限 %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 实际领取金额”×12×(人均预期寿命 - 退休年龄)一次性赔偿;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养老金的,需按月支付替代养老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养老金标准)直至劳动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