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履行、补偿支付或违约金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权的平衡”,常见于高管、技术人员离职后竞业限制履行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劳动合同法》(2025 年修订)第 23-24 条(竞业限制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 10 条(补偿标准)、2025 年《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第 15 条(涉密岗位界定)。新规明确竞业限制补偿不得低于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期限最长 2 年;非涉密岗位约定竞业限制无效。
二、认定要点:“竞业限制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主体适格性:仅限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核心销售人员);2. 协议有效性:未约定补偿或补偿低于法定标准的,协议部分无效(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义务,用人单位需补足补偿);3. 履行合规性:劳动者入职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自营同类业务;4. 补偿支付: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超 3 个月,劳动者可解除协议。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泄露损失、劳动者未获补偿损失;2. 合理费用:竞业限制履行核查费、违约金争议律师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需补足补偿并加付 50% 赔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需按协议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调低,通常不超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 1.3 倍);商业秘密因劳动者违约泄露的,劳动者需额外赔偿实际损失;协议无效的,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就业机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