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工伤后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权益”,常见于用人单位未参保、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 33-41 条(工伤保险规则)、《工伤保险条例》(2025 年修订)第 14-17 条(工伤认定)、2025 年《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第 5 条(伤残津贴)。新规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属工伤;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
二、认定要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工伤认定:需经社保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可在受伤后 1 年内自行申请);2. 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为 1-10 级(1 级最重,10 级最轻);3. 待遇构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级为 27 个月工资,10 级为 7 个月工资)、伤残津贴(1-4 级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4. 责任承担: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所有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参保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待遇。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未报销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待遇缺失金额;2. 合理费用:工伤认定申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康复治疗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用人单位需全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最长 24 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法定标准支付;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劳动者待遇延误的,需加付 20% 赔偿金;造成劳动者残疾无法就业的,需额外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10 级分别为 36-6 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