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疗费报销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患病后的医疗费用保障权益”,常见于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报销医疗费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社会保险法》(2025 年修订)第 23-28 条(医疗保险规则)、《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 8 条(药品报销范围)、2025 年《医保待遇调整通知》第 3 条(报销比例)。新规明确职工医保参保后次月可享受待遇,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 85%(退休人员不低于 90%);门诊统筹报销限额提高至每年 2 万元;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需赔偿劳动者无法报销的医疗费。
二、认定要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参保义务:用人单位需为全体职工缴纳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2. 报销范围:仅限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进口特效药需经审批);3. 待遇缺失: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报销的医疗费 =(符合医保目录的费用 - 起付线)× 报销比例;4. 补缴影响:补缴后可报销补缴后的医疗费,补缴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无法报销的医疗费、门诊统筹缺失金额;2. 合理费用:医保报销咨询费、异地就医备案代理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用人单位需补缴医保保费及滞纳金;赔偿劳动者补缴前无法报销的医疗费(按医保报销标准计算);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需按每月 1667 元(2 万元 ÷12)赔偿;因未参保延误治疗的,需承担额外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 5000-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