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法定福利(如年假、高温补贴)或企业自主福利(如节日礼品、体检)的提供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劳动者除工资外的额外权益保障”,常见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年假、未支付高温补贴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25 年修订)第 3-5 条(年假规则)、《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 7 条(高温补贴)、《劳动法》第 76 条(企业福利义务)。新规明确职工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假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满 20 年的 15 天;高温补贴标准为每月 300-500 元(6-9 月发放,室外作业人员不低于 500 元);企业自主福利需按规章制度或约定提供。
二、认定要点:“福利待遇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法定福利:未安排年假需支付 3 倍工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 2 倍补偿);未支付高温补贴需补足并加付赔偿金;2. 自主福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如年度体检、节日红包)未提供的,需按约定赔偿;3. 例外情形:年假可跨 1 个年度安排,因劳动者原因未休年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高温补贴发放需满足 “日最高气温≥35℃室外作业” 或 “室内作业场所温度≥33℃”。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未休年假工资差额、高温补贴缺失金额、自主福利折价款;2. 合理费用:福利争议仲裁费、规章制度审查律师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未安排年假的,需按 “日工资 × 未休天数 ×2” 支付补偿(日工资 = 月工资 ÷21.75);未支付高温补贴的,需补足并加付 100% 赔偿金(如应发 4 个月 ×500 元 = 2000 元,需支付 4000 元);未提供自主福利的,需按约定折抵现金(如体检费 800 元、节日红包 500 元)赔偿;用人单位以 “效益不好” 为由取消法定福利的,需限期整改并向劳动者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