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人事聘用关系的权利义务边界”,是人事争议中最常见的类型,常见于备案制工作人员的合同期限、岗位调整、薪酬支付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25 年修订)第 12-24 条(聘用合同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 2 条(聘用合同争议范围)、2025 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 8-15 条(合同内容)。新规明确聘用合同分为短期(3 年以下)、中期(3-5 年)、长期(5 年以上)和项目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可延长至 12 个月);聘用单位不得约定违约金(服务期协议除外)。
二、认定要点:“聘用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订立合规性:未按规定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超过 1 个月未签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试用期超法定上限、约定无效条款(如 “不得辞职”“违约金”);2. 履行一致性:聘用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岗位(如随意调整专业技术岗位为管理岗位)、未足额支付薪酬(如克扣绩效工资、未兑现津贴补贴);3. 解除正当性:违法解除合同(如辞退孕期工作人员、未证明考核不合格即解除)、未履行解除程序(如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4. 服务期约定:仅对享受单位专项培训(如出国深造、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总额不超培训费用。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工作年限 × 月工资计算)、薪酬差额;2. 合理费用:聘用合同审查费、仲裁代理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聘用单位未签合同的,需补签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多 11 个月);未按约定履行的,需恢复原岗位或补足薪酬差额;违法解除的,需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工作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不满 6 个月支付 0.5 个月工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工作人员,需按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培训费用 × 未履行服务期 / 总服务期);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需赔偿实际损失(如重新求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