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之间,因聘任协议的订立、履行、解聘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资格与履职权利”,区别于普通聘用合同,更强调岗位的专业性与考核标准的特殊性,常见于高校教师聘任、医院医生职称聘任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25 年修订)第 16 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实施办法》(2025 年修订)第 5-10 条(教师聘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 7 条(医疗岗位聘任)。新规明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需以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职称(如讲师、主治医师)为前提;聘任合同需明确考核指标(如科研论文数量、教学课时、医疗业绩);解聘需满足 “考核不合格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合格”“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等法定情形。
二、认定要点:“聘任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聘任资格合规性:聘用单位聘任不具备相应职称的人员(如聘无讲师资格者为高校教师)、超越岗位限额聘任(如超编聘任教授);2. 考核标准合理性:考核指标明显超出行业常规(如要求青年教师 1 年内发表 3 篇 SCI 论文)、未提前公示考核标准;3. 解聘程序正当性:未进行年度考核即解聘、未给考核不合格人员提供培训或调岗机会、解聘未告知申诉权利;4. 权利保障:聘任单位剥夺工作人员履职权利(如禁止参与学术会议、拒绝提供科研经费)。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聘任期间的工资差额(如未按教授标准发放薪酬)、科研项目终止损失、职称晋升延误损失;2. 合理费用:职称评审费、科研成果鉴定费、法律咨询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聘用单位违规聘任的,需撤销聘任决定并按原岗位标准补发薪酬;考核标准不合理的,需重新制定考核方案并补发因不当考核扣发的绩效工资;违法解聘的,需恢复聘任资格并赔偿期间的工资损失(按聘任岗位工资标准计算);剥夺履职权利的,需立即恢复相关权利(如重新分配科研经费、安排教学任务);造成工作人员职称晋升延误的,需协调相关部门优先评审;工作人员履职不符合约定的(如未完成教学课时),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扣减相应绩效,但不得超过当月绩效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