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述专项损害外,因海上作业、航行事故等造成船舶、货物、渔具、码头设备等财产损失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海上财产权益的全面保障”,常见于货物装卸掉落、锚链断裂损毁渔具、台风中船舶碰撞码头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86 条(财产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1184 条(财产损失计算)、《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 条(专属管辖)。新规明确海上财产损害按 “实际损失 + 合理费用” 赔偿,涉外财产损害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海事法院对此类纠纷享有专属管辖权。
二、认定要点:“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财产属性:属于海上或通海水域内的可支配财产(船舶、货物、渔具等);2. 损害行为:因过错导致财产损毁、灭失或功能丧失(如装卸机操作失误摔坏货物);3. 举证责任:权利人需证明财产权属、损害事实及损失金额(提供买卖合同、发票、定损报告);4. 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财产自身缺陷或权利人过错导致的损失(需举证)。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财产重置费、修理费、残值扣除;2. 间接损失:财产停用期间的收益损失;3. 合理费用:财产评估费、打捞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错方需赔偿财产修理费或重置费(按市场价格或定损报告);造成货物损失的,按货值赔偿(扣除已获保险赔付部分);渔具损毁的,按当地渔具市场价及使用年限折旧赔偿;权利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按比例减轻责任方赔偿(如未固定渔具导致损毁自担 30%);船舶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可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赔付(但故意行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