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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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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因船舶碰撞、作业事故、设备故障等造成船员、旅客、港口作业人员或第三人伤亡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海上人身权益的特殊保护”,需区分船员(劳动用工)、旅客(运输合同)、第三人(一般侵权)的不同责任属性,常见于船员落水、旅客在船受伤、港口装卸事故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73 条(海上人身损害责任)、《民法典》第 1179 条(人身损害赔偿)、《船员条例》第 39 条(船员工伤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 10 条(人身伤亡赔偿范围)。新规明确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高于陆地,船员工伤适用 “无过错责任”,旅客人身损害适用 “严格责任”,第三人损害适用 “过错责任”;赔偿时效期间为 1 年(人身伤亡)。

二、认定要点:“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主体差异:船员损害需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船员服务簿),旅客损害需基于运输合同(船票),第三人损害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2. 过错 / 责任认定:船员工伤无需证明雇主过错,旅客损害承运人需证明自身无过失(如已尽安全警示义务),第三人损害需证明侵权方存在过错(如船舶未设置安全防护);3. 损害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按海洋人身损害标准,通常为陆地 1.2-1.5 倍)、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 免责情形: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如旅客擅自进入禁行区)、第三人故意可部分或全部免责。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2. 间接损失:误工费(船员按日工资 × 误工天数,旅客按收入证明)、残疾 / 死亡赔偿金(按事故发生地海洋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3. 精神损害:根据伤残等级(1-10 级对应 5000-50000 元)或死亡后果确定。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船员工伤:雇主需全额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构成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级为 27 个月船员平均工资)及伤残津贴(1-4 级按月发放);未缴纳工伤保险的,雇主承担全部责任。旅客损害:承运人需赔偿全部人身损失,已投保旅客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承运人补足;承运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得主张责任限制(如旅客在船摔倒系甲板湿滑未警示)。第三人损害:侵权方(如船舶方、港口企业)需按过错比例赔偿,造成死亡的需支付死亡赔偿金(通常不低于 120 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低于 10 万元);多人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责任,超比例赔付方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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