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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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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未依法取得船舶留置权,擅自扣留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或物料,或超出合法留置范围(如超债权金额留置)造成被留置方损失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留置权的合法性边界”,常见于修船合同未付维修费非法扣船、货运代理未收代理费扣留货物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25-28 条(船舶留置权)、《民法典》第 447 条(留置权一般规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44 条(海事请求保全)。新规明确合法船舶留置权需满足 “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修船人因修船费留置所修船舶)、“留置财产为债务人所有”、“债权已届清偿期” 三要件;非法留置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留置权行使需通过海事法院,不得自行扣船。

二、认定要点:“非法留置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留置合法性:无合同关系(如无修船合同却留置船舶)、超出合同范围(如因 10 万元维修费留置价值 1000 万元船舶)、留置非债务人财产(如留置第三人所有的船载货物)、未届清偿期即留置(如约定付款期未到即扣船),均属非法;2. 损害事实:因非法留置导致船舶停航(如被扣无法履行运输合同)、货物变质(如生鲜货物滞留港口)、燃油损耗(如船舶被扣期间自然消耗);3. 因果关系:损失直接由非法留置行为导致(排除不可抗力或被留置方自身原因)。损失范围确定:1. 船舶停航损失:按船舶日均营运利润 × 留置天数(如集装箱船日均利润 5-10 万元);2. 货物损失:货物市价下跌损失、变质销毁损失、额外仓储费;3. 燃油 / 物料损失:留置期间消耗的燃油费、物料损耗费;4. 合理费用:申请海事法院解除留置的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非法留置方需立即返还被留置财产(船舶、货物等),无法返还的按市场价值赔偿(如货物已变质需按货值全额赔偿);赔偿被留置方的直接损失(停航损失、货物损失等),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需提供营运记录、货损鉴定报告);造成船舶或货物贬值的,需支付贬值损失(按评估报告);恶意非法留置(如重复扣船、超期扣船)的,需加付 20%-50% 惩罚性赔偿金;被留置方可向海事法院申请 “留置权异议”,法院裁定解除留置的,非法留置方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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