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与旅客、货主之间因海上或通海水域行李(含托运行李、随身行李)运输的丢失、损毁、延迟交付产生的争议,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细分类型,核心聚焦 “行李运输的特殊保障”,常见于邮轮托运行李破损、客轮随身行李被盗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15-118 条(行李运输)、《民法典》第 832 条(运输合同货损责任)、《海商法》第 121 条(赔偿限额)。新规明确行李分为 “自带行李”(旅客随身携带)和 “托运行李”(交承运人保管);承运人对自带行李的损毁、丢失承担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对托运行李承担过错责任;赔偿限额同旅客运输(自带行李无单独限额,按人身损害关联赔偿;托运行李每旅客 833 特别提款权);行李运输合同随旅客运输合同成立,无需单独签订。
二、认定要点:“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行李属性:需属于旅客旅行必需的个人物品(如衣物、洗漱用品、贵重物品需声明),违禁品(如易燃易爆物)运输不受保护;2. 损害事实:丢失(如行李未随船到达)、损毁(如行李箱破损、内部物品损坏)、延迟(如行李晚到 3 天);3. 责任划分:自带行李损害,承运人需证明自身无过错方可免责(如旅客未妥善保管);托运行李损害,需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如装卸不当、保管不善);4. 声明价值:贵重物品(如珠宝、电脑)未声明价值的,按限额赔偿;已声明的按声明金额赔偿(需支付 1%-3% 的声明费)。损失范围确定:1. 丢失损失:行李及内部物品的实际价值(按购买发票、评估报告),未声明贵重物品的按限额;2. 损毁损失:修复费(如行李箱维修)或贬值损失(如衣物损坏无法修复的价值);3. 延迟损失:行李延迟期间的临时购置费用(如购买应急衣物的费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自带行李损害:承运人需赔偿全部损失(如随身电脑被盗,按购买价赔偿),无法证明旅客过错的不得免责;旅客未妥善保管(如将电脑随手放置公共场所)的,承运人可减轻 30%-50% 责任。托运行李损害:承运人存在过错的(如装卸时暴力搬运导致行李箱破损),需赔偿修复费或贬值损失;丢失的,未声明价值按限额(约 7600 元)赔偿,已声明价值按声明金额赔偿(如声明电脑价值 1 万元赔 1 万元);因不可抗力(如船舶沉没)导致行李损失的,承运人免责。延迟交付:承运人需赔偿旅客的临时购置费用(凭购物发票),延迟超 7 天的,需额外支付行李价值 10% 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