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与修理方(如修船厂)之间因船舶维修的范围、质量、工期、费用结算及留置权行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维修的承揽义务与留置权边界”,常见于维修质量不达标(如主机维修后仍故障)、超范围维修、拖欠修理费导致船舶被留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25-28 条(船舶留置权)、《民法典》第 770-787 条(承揽合同)、《船舶修理合同标准格式》(如中国修船合同条款)、《船舶维修质量检验规则》。新规明确船舶修理合同需列明维修项目清单(含工时 / 材料报价);修理方对已修船舶享有留置权(仅针对本次修理费,不得超范围留置);维修质量需通过船级社或海事局检验。
二、认定要点:“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维修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项目(如合同约定修主机,却擅自更换辅机)、新增项目是否经所有人书面同意;2. 质量验收:维修后是否通过约定检验(如试航测试主机工况)、是否存在 “隐性故障”(如维修后 1 个月内同一部位再次损坏);3. 工期延误:修理方是否超约定工期(需扣除不可抗力或所有人提供资料延误的时间);4. 留置权:修理方是否因本次修理费合法留置船舶(如因过往欠款留置属非法)、留置后是否及时通知所有人。损失范围确定:1. 质量问题损失:返修费、船舶停航损失(如日均营运利润 3 万元 × 停航天数)、委托方紧急拖航至其他船厂的费用;2. 超范围维修损失:所有人无需支付未同意项目的费用,已支付的可要求返还;3. 非法留置损失:船舶被非法留置期间的停航损失、申请解除留置的诉讼费 / 担保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修理方责任:维修质量不达标的,需无偿返修并赔偿停航损失;超范围维修的,不得主张该部分费用,已收取的需返还;非法留置船舶的,需立即释放船舶并赔偿停航损失,恶意留置的加付 20% 惩罚性赔偿金;逾期交付的,按日支付合同总额 0.03% 违约金。所有人责任:拖欠修理费的,需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按 LPR+100 基点);修理方合法留置的,所有人支付费用后可取回船舶,逾期不付修理方可申请拍卖船舶抵偿;未及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需赔偿修理方窝工损失(如人工闲置费日均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