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属具寄存人(如船东、修船厂)与保管人(如仓储公司、港口企业)之间因保管船舶属具(如闲置锚链、备用导航设备)的保管费、安全保障、损坏赔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属具的妥善保管义务”,常见于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属具损坏 / 丢失、寄存人拖欠保管费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88-903 条(保管合同)、《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54 条(船舶属具保管特别规定)、《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 12 条(仓储保管)。新规明确保管人需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保管场所(如防潮仓库、防盗堆场);无偿保管的,保管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有偿保管的,保管人需尽 “善良管理人” 注意义务(如定期检查、防潮防锈)。
二、认定要点:“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保管义务:有偿保管中,保管人是否因保管不善导致属具损坏(如未防潮导致锚链锈蚀)、丢失(如未防盗导致导航设备被盗);2. 保管费支付:寄存人是否拖欠保管费(通常按日 / 月计算,如每吨属具每日 2 元);3. 取货义务:保管人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寄存人取货、是否逾期通知取货;4. 属具状态:寄存人交付时是否如实告知属具瑕疵(如已部分锈蚀),是否影响保管责任划分。损失范围确定:1. 损坏 / 丢失损失:维修费、重置价(如导航设备重置 8 万元);2. 保管费拖欠损失:拖欠金额 + 利息;3. 取货受阻损失:寄存人因无法取货导致的船舶延误营运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保管人责任:有偿保管中保管不善的,赔偿属具损坏 / 丢失损失;拒绝取货的,赔偿寄存人营运损失;逾期通知取货的,减免逾期期间的保管费。无偿保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承担 50%-80% 赔偿责任。寄存人责任:拖欠保管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保管人可行使属具留置权(仅针对本次保管费);未如实告知属具瑕疵导致保管难度增加的,承担额外保管费;逾期取货的,支付逾期保管费(按原标准 1.2 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