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货人(如港口理货公司、第三方理货机构)与委托人(船东、货主、承运人)之间因接受委托对到港 / 离港货物进行数量清点、残损鉴定、货证核对等理货事务的理货结果争议、费用结算、失职赔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理货结果的准确性与证明效力”,常见于理货数量与实际不符、漏报残损、理货报告错误场景(依据《船舶理货规程》GB/T 19487-2025)。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919-933 条(委托合同)、《港口理货业务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第 10-13 条(理货义务)、《船舶理货规程》第 5-8 条(理货标准)。新规明确理货人需具备相应资质(如《港口理货经营许可证》);理货需按标准操作(如件杂货逐件清点、散货抽样计量);理货报告作为货物数量 / 残损的重要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理货费按货物数量 / 理货项目计费(如件杂货每件 0.5-2 元、散货每吨 0.1-0.3 元);因理货错误导致的损失,理货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理货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理货准确性:理货数量是否与实际不符(如件杂货少点 10 件、散货计量误差超 0.5%)、残损是否漏报 / 误判(如将 “轻微划痕” 判定为 “严重破损”);2. 报告义务:理货报告是否及时出具、是否存在数据错误(如箱号写错、货物名称混淆);3. 费用支付:委托人是否拖欠理货费、理货人是否超标准收费;4. 特殊理货:危险品 / 特殊货物是否按专项规程理货(如冷藏货需检查温度记录)。损失范围确定:1. 理货错误损失:短少货物赔偿(如 10 件家电价值 5 万元)、因残损误判导致的理赔纠纷损失、重新理货费用;2. 费用争议损失:拖欠理货费及利息、超收费用金额;3. 报告延误损失:因理货报告延迟导致的船舶滞港费、货期延误赔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理货人责任:理货数量错误的,赔偿短少货物价值或重新理货费用;残损漏报 / 误判的,赔偿委托人因此产生的理赔损失(如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报告错误的,承担修正费用及由此导致的滞港 / 延误损失;超收费用的,退还超收部分。委托人责任:拖欠理货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按 LPR+100 基点);未提供必要资料(如货物清单、提单副本)导致理货延误的,赔偿理货人窝工损失;无正当理由拒收理货报告的,支付全额理货费并承担后续争议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