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方(如专业救助公司、其他船舶)与被救助方(船东、货主)之间因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对遇险船舶、货物、人员实施救助的报酬支付、救助效果认定、救助费用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遵循 “无效果无报酬” 原则,常见于救助无效果却主张报酬、救助报酬金额争议、救助中造成被救助物损坏场景(典型合同如 LOF 2020 海难救助标准格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79-192 条(海难救助)、《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 12-14 条(报酬计算)、《海难救助合同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第 5 条(效果认定)。新规明确 “无效果无报酬” 为基本原则(除非合同约定 “无论有无效果均付报酬”);救助报酬按救助财产的价值、救助难度、风险程度、救助方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救助财产的价值;救助方因过失造成被救助物损坏的,需减免报酬并赔偿损失。
二、认定要点:“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救助效果:是否成功使被救助物脱离危险(如搁浅船舶被拖离浅滩、失火货物被扑灭),部分效果按比例计算报酬;2. 报酬合理性:主张的报酬是否超被救助财产价值(如救助价值 1000 万元的船舶,主张报酬 200 万元需提供合理性依据);3. 救助过失:救助方是否因操作不当导致被救助物损坏(如拖带时用力过猛导致船体变形);4. 合同约定:是否签订 “无效果无报酬” 合同,或约定固定报酬(如日租救助船 5 万元)。损失范围确定:1. 报酬争议损失:合理报酬与主张报酬的差额(如主张 200 万元,合理报酬为 150 万元,差额 50 万元);2. 救助过失损失:被救助物损坏的维修费(如船体变形维修 80 万元);3. 合理费用:救助方支出的燃油费、设备损耗费、船员加班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救助方责任:救助无效果的,不得主张报酬,但可要求被救助方支付合理费用(如燃油费 20 万元);因过失造成被救助物损坏的,减免相应报酬(如损坏 80 万元,减免报酬 80 万元)并赔偿损失;主张报酬过高的,需按合理金额调整,超收部分退还。被救助方责任:救助有效果的,按约定或合理金额支付报酬,拖欠报酬的需支付利息(按 LPR+150 基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救助的(如遇险船舶拒绝救助船靠近),需赔偿救助方的准备费用(如救助船驶往现场的燃油费);签订 “无效果无报酬” 合同却拒绝支付合理费用的,救助方可对被救助物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