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航方(如拖轮公司)与被拖方(船东、货主)之间因在海上或通海水域拖带船舶、海上设施(如钻井平台)、货物的拖航费用、拖航安全、拖航延误、损坏赔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拖航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划分”,常见于拖航中碰撞、被拖物损坏、拖航延误、费用拖欠场景(典型合同如 BIMCO 拖航合同标准格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55-164 条(海上拖航合同)、《国内水路拖航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15 条(拖航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拖航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过失认定)。新规明确海上拖航责任划分:拖航方过失导致损失的,拖航方赔偿;被拖方过失导致损失的,被拖方赔偿;双方均有过失的,按过错比例分担;拖航费通常按拖航距离(如每海里 500 元)或日租金(如拖轮日租 5 万元)计算,逾期拖航需支付超期费(通常为正常费用的 1.5 倍)。
二、认定要点:“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拖航过失:拖航方是否因操作不当(如未控制拖航速度导致碰撞)、设备故障(如拖缆断裂)导致损失;被拖方是否未告知被拖物缺陷(如被拖船船体强度不足)、未配合拖航操作(如未按要求调整压载水);2. 拖航延误:是否因拖航方原因(如拖轮故障)或被拖方原因(如未及时准备被拖物)导致拖航超期;3. 费用支付:被拖方是否拖欠拖航费、超期费;4. 损坏赔偿:拖航过程中被拖物损坏(如被拖船船体擦伤)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如碰撞码头)的责任归属。损失范围确定:1. 损坏损失:被拖物维修费(如船体擦伤维修 5 万元)、第三方财产损失赔偿(如碰撞码头赔偿 20 万元);2. 延误损失:拖航超期导致的船期损失(如被拖船无法按时抵达港口的营运损失);3. 费用争议损失:拖欠的拖航费、超期费及利息。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拖航方责任: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赔偿维修费及第三方损失;拖航延误的,减免相应拖航费(如延误 3 天,减免 3 天费用);设备故障未及时告知的,赔偿被拖方等待费用(如租替代拖轮的差价)。被拖方责任:未告知被拖物缺陷的,承担全部损坏损失;拖欠费用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拖航方可对被拖物行使留置权;未配合拖航操作导致延误的,支付超期费并赔偿拖航方窝工损失(如拖轮闲置费每日 2 万元)。双方均有过失的,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如拖航方 60%、被拖方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