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 / 船舶经营人与出借人(如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因借入资金用于船舶营运(如燃油采购、船员薪酬、港口使费支付等)产生的本金偿还、利息支付、借款用途监管及违约责任争议,核心特征是借款用途与船舶营运直接绑定,常见于借款逾期、用途挪用、船舶抵押效力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667-676 条(借款合同一般规定)、《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1-14 条(船舶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 10 条(船舶营运损失计算)、《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 10 条(管辖规定)。新规明确借款合同需载明 “船舶营运专用” 用途条款;以船舶抵押的,需办理抵押权登记(对抗第三人的生效要件);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用途,挪用资金可主张加速到期;利息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 LPR 的 4 倍。
二、认定要点:“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用途合规性:借款是否实际用于船舶营运(需核查燃油发票、工资发放记录等佐证),挪用至非营运领域(如房地产投资)构成根本违约;2. 抵押效力:船舶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未登记仅在抵押双方间有效)、抵押物是否为营运船舶(非营运船不适用海事优先受偿规则);3. 逾期认定:是否超过约定还款期限(宽限期不得超过 30 日);4. 损失关联:借款逾期导致的船舶停航损失是否与违约直接相关。损失范围确定:1. 本金利息损失:未偿还本金 + 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超 LPR4 倍部分不予支持);2. 用途挪用损失:出借人因提前收回贷款产生的费用(如资金筹措成本);3. 抵押处置损失:船舶拍卖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差额(如债务 1000 万元,拍卖得款 800 万元,差额 2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借款人责任:逾期还款的,补足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通常不超过未还金额的 20%);挪用资金的,需立即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可解除合同;船舶抵押担保的,出借人可申请拍卖船舶优先受偿。出借人责任:未按约定放款导致船舶停航的,赔偿船东营运损失(按船舶日净收益计算,如每日 5 万元 × 延误天数);违法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放款金额计收本息;擅自泄露船舶营运数据的,赔偿船东商业秘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