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担保人与债权人(如船东、货主、救助方)之间因提供海事担保(如保函、保证金、船舶抵押)保障海事债权实现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范围、担保期间争议,核心区别于普通民事担保,具有独立性、涉外性特征,常见于无单放货保函、救助报酬担保、船舶扣押担保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388-406 条(担保一般规则)、《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201-205 条(海事担保特别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73-79 条(海事担保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25 条(担保责任认定)。新规明确海事保函可约定独立担保条款(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担保范围需明确载明(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船舶扣押担保的期间自解除扣押之日起 6 个月。
二、认定要点:“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担保性质:是否为独立保函(需有 “见索即付” 等明确表述)或从属性担保;2. 责任范围:主张的债权是否在担保条款列明范围内(如未约定律师费则不予承担);3. 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视为一般保证;4. 担保期间:是否在约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6 个月)。损失范围确定:1. 担保责任损失:主债务金额 + 合理利息(如 500 万美元本金 + 按 LIBOR 计算的利息);2. 错误索赔损失:债权人恶意索赔导致担保人损失(如无依据索赔 100 万元的赔偿责任);3. 逾期行使权利损失:担保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索赔被拒导致的利息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担保人责任:独立保函项下,按约定无条件赔付(无抗辩权);从属性担保项下,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按比例赔付(如承担 60% 责任);未履行担保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赔偿差额部分。债权人责任:提供虚假索赔材料的,赔偿担保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如 20 万元);超出担保范围索赔的,担保人有权拒付超额部分;未及时释放担保物导致担保人损失的(如船舶扣押超期的停泊费),予以赔偿。债务人责任:未告知担保人主债务变更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担保人退还保证金(如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