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方(如专业疏浚公司)与委托方(港口管理局、航道局、船东)之间因清理航道、港口水域淤泥、障碍物以保障通航深度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费用及环保责任争议,核心涉及疏浚标准与通航安全的关联性,常见于水深不达标、泥沙处置违规、工期延误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791-807 条(建设工程合同)、《港口法》第 32-34 条(航道维护)、《航道法》第 19-21 条(疏浚要求)、《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24-2025)第 5-7 条(水深允许偏差)。新规明确疏浚工程需达到设计通航水深(允许偏差 ±0.2 米);泥沙处置需符合海洋环保标准(禁止随意倾倒);工期延误违约金每日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0.1%。
二、认定要点:“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质量达标:竣工后水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需以海事部门测量报告为准);2. 环保合规:泥沙倾倒是否取得海洋部门许可(如未许可则属违约);3. 工期履约:是否因疏浚方设备故障、天气影响导致延误(不可抗力可免责);4. 费用计算:是否按实际疏浚工程量(立方米)× 约定单价结算。损失范围确定:1. 返工费用损失:二次疏浚的额外支出(如原工程不合格需追加 300 万元费用);2. 通航损失:水深不足导致船舶滞港的营运损失(如每日 8 万元 × 滞港天数);3. 污染损失:违规排放导致的清污费(如 100 万元)及生态修复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疏浚方责任:水深不达标的,无偿返工并赔偿滞港损失;违规排放的,承担清污费及罚款(按污染损失 1 倍计算);工期延误的,支付违约金(如合同总额 500 万元 ×0.1%× 延误 10 天 = 5 万元)。委托方责任:未提供准确水深资料导致疏浚量偏差的,补足差额费用(如多疏浚 2 万立方米的 100 万元);拖欠工程款的,支付利息(按 LPR+150 基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工的,赔偿设备闲置费(如每日 3 万元)。双方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如恶劣天气)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如各承担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