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机构(如 CCS、LR)与委托方(船东、保险公司)之间因对船舶技术状态、安全性能、吨位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产生的检验过失、报告失实、费用争议,核心涉及检验机构的专业注意义务,常见于检验遗漏缺陷、报告虚假导致事故或保险拒赔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 12-16 条(检验职责)、《民法典》第 888-897 条(委托合同)、《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42-45 条(船舶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检验报告证据效力)。新规明确检验机构需对报告真实性负责;遗漏重大缺陷导致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验费用按船舶吨位计收(如每吨 20 元)。
二、认定要点:“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过失认定:是否尽到专业注意义务(如未检测出主机裂纹属重大过失);2. 报告效力:检验报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如虚报船舶吨位);3. 因果关系:事故是否因检验缺陷直接导致(如船舶沉没与未发现船体腐蚀相关);4. 费用合规:收费是否符合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超标准部分无效)。损失范围确定:1. 事故损失:因检验过失导致的船舶维修费(如 500 万元)、货损赔偿(如 800 万元);2. 证书失效损失:报告失实导致船舶证书被吊销的停航损失(如每日 10 万元);3. 超额收费损失:多收取的检验费用(如应收 20 万元实收 30 万元,差额 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验机构责任:报告失实的,退还检验费并赔偿事故损失(如承担 30% 责任即 390 万元);未按时出具报告的,支付违约金(如每日按费用 1% 计算);泄露船舶技术秘密的,赔偿商业损失。委托方责任:隐瞒船舶缺陷导致检验失误的,自行承担损失;拖欠检验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伪造资料骗取检验证书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证书吊销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