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权引发的份额划分、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处分权限等争议,核心围绕船舶按份共有关系的权利义务展开,常见于合作购船后的份额争议、擅自处分船舶引发的赔偿、经营亏损分担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第 10 条(船舶共有登记对抗)、《民法典》第 309-310 条(按份共有份额确定)、第 301 条(共有物处分规则)。《海商法》明确船舶共有需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规定份额约定不明时按出资额确定,无出资额证据则视为等额享有。上海高院判例进一步明确:登记份额仅为行政手续需要,实际出资与登记份额不一致时,可按真实出资重新确权。
二、认定要点:“船舶共有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份额真实性:登记份额与实际出资是否一致(需核查银行转账凭证、出资协议、代持说明等);2. 处分效力:部分共有人是否擅自处分船舶(如抵押、转让),第三人是否构成 “善意取得”(需满足登记公示、支付合理对价、无过错);3. 经营责任:船舶营运收益 / 亏损的分摊比例是否有明确约定,无约定则按份额比例分配 / 承担;4. 决策冲突:重大事项(如船舶改建、停运)是否经占份额 2/3 以上共有人同意。损失范围确定:1. 处分损失:擅自转让船舶导致的差价损失(如市场价 800 万元仅以 600 万元转让,损失 200 万元);2. 经营损失:违规营运导致的罚款(如超载被处罚 50 万元)、碰撞事故赔偿(如全责赔付 300 万元);3. 管理损失:未及时维修船舶导致的贬值(如主机损坏未修致船舶贬值 1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擅自处分方责任:向其他共有人赔偿损失(如擅自抵押致船舶被拍卖,赔偿其他共有人对应份额价值 300 万元);构成无权处分且第三人非善意的,处分行为无效。经营过错方责任:因违规操作导致亏损的,承担额外责任(如超载致罚,过错方多承担 20% 罚款即 10 万元);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减免其收益分配(如未参与维修却主张收益,扣减 30% 收益)。份额更正:实际出资与登记不符的,法院可判令变更登记(如将 31.5% 登记份额更正为 53% 实际份额),登记机关协助办理手续。补充责任:挂靠公司明知共有人纠纷仍配合处分的,承担 10%-30% 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