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因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取得、转让、消灭产生的争议,核心是船舶物权归属的确认与对抗效力认定,常见于船舶买卖未过户、建造合同权属争议、继承 / 赠与引发的权属不清、“一物二卖” 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第 7-9 条(船舶所有权定义与登记)、《民法典》第 224 条(动产交付生效)、第 225 条(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海商法》明确船舶所有权转让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登记并非所有权取得的生效要件;《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新增内河 20 总吨以上船舶参照适用所有权规则。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船舶交付后未过户,受让方实际占有使用的,可确认其所有权,但不得对抗已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二、认定要点:“船舶权属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取得要件: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取得基础(如买卖合同、建造合同、继承公证);2. 交付事实:船舶是否实际交付(如移交船舶证书、实际占有航行),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核心标志;3. 登记冲突:未登记的真实权利人能否对抗已登记的第三人(需审查第三人是否 “善意”,如是否知晓权属争议、是否支付合理对价);4. 权利瑕疵:原所有权人是否存在 “一物二卖”“无权处分” 等情形。损失范围确定:1. 权属争议损失:船舶被错误扣押导致的营运损失(如每日停运损失 3 万元 × 扣押 10 天 = 30 万元);2. 过户延迟损失:未及时过户导致的保险拒赔(如事故损失 500 万元保险公司拒赔);3. 善意第三人损失:因权属瑕疵导致登记权利人赔偿第三人的费用(如卖方 “一物二卖” 赔偿买方违约金 1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权属确认:法院可判令确认所有权归属(如确认买方为船舶所有权人),原权利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日支付违约金(通常每日按船舶价值的 0.05% 计算)。无权处分责任:原权利人无权处分的,向受让方返还购船款并赔偿损失(如返还 500 万元购船款 + 赔偿船舶升值损失 200 万元);受让方已实际使用船舶的,需支付合理使用费(如每月 5 万元 × 使用 6 个月 = 30 万元)。善意第三人保护:已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权,真实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全部损失。行政关联责任: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的,海事部门可撤销登记,并处 5 万元 - 2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