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 “合作企业”)与承包方(如合作一方、第三方)之间,因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承包合作企业经营,按约定支付承包费、分配收益)的审批程序、合同效力、收益分配、合作条件履行产生的争议,核心区别于合资企业的 “契约式合作” 属性(收益分配按合同约定,而非股权比例),常见于承包合同未经审批、承包方未按约定分配收益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外商投资法》第 9 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44 条(承包经营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11 条(参照合资企业承包规则)。新规明确:合作企业承包需经商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不得约定 “承包方固定收益、合作方不担风险”(违反合作企业共担风险原则);承包需维护合作企业的合作条件(如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的完整性)。
二、认定要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审批程序:是否经商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合同无效);2. 收益分配:是否按约定分配收益(如承包方应支付合作方年度收益 80 万元,未支付);3. 合作条件:是否维护合作方投入的合作条件(如土地使用权被抵押、厂房被转租);4. 经营合规:是否违反合作企业章程(如擅自改变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损失范围确定:1. 收益缺失损失:合作方应得未得的收益(如 80 万元 ×2 年 = 160 万元);2. 合作条件损失:合作条件受损的价值(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导致减值 300 万元);3. 审批无效损失:未经审批的经营损失(如承包方已投入的 200 万元及利息)。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效力:未经审批的,合同无效,按过错分担损失(如合作方承担 40%,承包方承担 60%);已审批但违反共担风险原则的,合同部分无效(固定收益条款无效),重新约定收益分配。收益支付:承包方未按约定分配收益的,补足金额并支付利息(如 160 万元 + LPR 利息);逾期超 1 年的,合作企业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预期收益(如剩余 3 年预期收益 240 万元)。合作条件保护:承包方损害合作条件的,恢复原状(如解除土地抵押)并赔偿损失(如 300 万元减值);无法恢复的,按受损价值赔偿。经营合规:违规经营的,承包方需整改并支付罚款(如超范围经营罚 50 万元);损害合作企业信誉的,赔偿商誉损失(如 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