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或集体控股)与承包方(如企业职工、外部经营主体)之间,因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承包乡镇企业生产经营,支付承包费并按约定享有收益)的合同效力、承包费支付、集体资产保护、职工权益保障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安全与承包经营自主权的平衡”,常见于拖欠承包费、擅自处置集体资产(如厂房、土地)、未落实职工社保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 21-23 条(承包经营规则)、《民法典》第 703-734 条(租赁合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2-15 条(承包责任)。新规明确:乡镇企业承包需经集体资产所有者(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合同需载明集体资产保护条款;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企业性质或转移集体资产;承包费需纳入集体资产核算,用于企业发展或集体公益。
二、认定要点:“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效力:是否经集体资产所有者同意(如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合同可撤销);2. 承包费履行:承包方是否按约定支付承包费(如按年支付 50 万元,拖欠 3 年);3. 资产保护:是否擅自处置集体资产(如出售企业机器设备、出租集体土地未备案);4. 职工保障:是否按约定缴纳职工社保(如未为 10 名职工补缴 2 年社保)。损失范围确定:1. 承包费拖欠损失:150 万元 + 按 LPR 计算的利息;2. 资产处置损失:集体资产贬值或流失金额(如机器设备低价出售损失 80 万元);3. 职工保障损失:补缴社保费用(如 10 名职工 2 年社保 3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承包费支付:承包方拖欠的,补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 20%);逾期超 1 年的,集体资产所有者可解除合同并收回经营权,没收承包保证金(如 30 万元)。资产赔偿: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返还资产或赔偿损失(如 80 万元);造成集体资产永久性流失的,加付 10%-30% 惩罚性赔偿(如 24 万元)。职工保障:未缴社保的,承包方需补缴全部费用,逾期的承担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赔偿医疗费、养老金等实际损失(如职工住院未报销费用 5 万元)。合同撤销:未经集体决策的,集体资产所有者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承包方需返还已获收益(如 200 万元),集体方返还合理投入(如承包方添置设备的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