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 “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之间,因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出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收益分配、组织机构)的履行、变更、解除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股权式合资的出资与治理规则”,常见于外方出资不到位、中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擅自变更注册资本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外商投资法》第 3-5 条(外商投资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4-6 条(出资与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18-22 条(注册资本与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4-6 条(出资责任)。新规明确: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特殊行业除外);出资需经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收益分配按出资比例进行(不得约定固定收益);注册资本变更需经审批机关(商务部门)批准。
二、认定要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出资履行:投资方是否按约定出资(如外方未按期缴付 100 万美元货币出资、中方未过户土地使用权);2. 收益分配:是否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如中方出资 60% 却仅分得 40% 利润);3. 注册资本:是否擅自变更注册资本(如未审批将注册资本从 500 万美元减至 300 万美元);4. 治理合规:是否违反合资合同约定的组织机构权限(如董事长擅自超越职权签署重大合同)。损失范围确定:1. 出资不足损失:企业因资金短缺导致的项目停滞损失(如错失设备采购机会损失 200 万元);2. 收益分配损失:应得未得的利润(如中方少分利润 80 万元);3. 注册资本变更损失:注册资本减少导致的企业信誉减值(如银行贷款额度降低 3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资补足:投资方未出资的,限期补足并支付违约金(按未出资额日 0.05%);逾期超 6 个月的,另一方可请求法院认定其丧失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如外方未出资 100 万美元,丧失对应 20% 股权)。收益返还:未按比例分配利润的,违规方需返还多占利润(如外方多分的 50 万元)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拒不返还的,另一方可申请冻结其分红账户。注册资本纠正:擅自变更注册资本的,审批机关可责令恢复原注册资本,违规方赔偿企业信誉损失(如 300 万元贷款额度损失);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投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解除:一方根本违约(如出资不足导致企业无法经营)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如前期投入 500 万元 + 预期利润 300 万元);解除后需按法定程序清算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