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因股东未按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如未按期缴付货币、实物未过户、知识产权未授权)、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与公司资本充实”,常见于货币出资逾期、实物出资未办理产权转移、抽逃出资(如关联交易转移资金)、出资不足导致公司资本不足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7-29 条(出资方式)、第 35 条(抽逃出资禁止)、《公司法解释三》第 10-14 条(出资责任)、《民法典》第 657 条(赠与合同参照,如实物出资)。新规明确: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需评估作价且不得高估或低估;货币出资需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实物 / 知识产权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抽逃出资包括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虚构债务偿还等情形,股东需返还抽逃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股东出资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出资履行:是否按约定时间、金额、方式出资(如货币出资未按期存入、房屋未办理过户);2. 出资不实:是否存在高估资产出资(如设备评估价 100 万元实际价值 50 万元)、知识产权过期未续展;3. 抽逃认定:是否存在抽逃行为(如出资后立即通过关联公司转回资金、虚构利润分配);4. 责任主体:是否涉及发起人连带责任(如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损失范围确定:1. 资本不足损失: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的经营损失(如无法采购设备损失 200 万元);2. 出资不实损失:资产高估导致的公司资本差额(如 50 万元)、后续维修费用(如设备维修 10 万元);3. 抽逃损失:抽逃资金导致的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如债权人索赔 1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资补足: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如 15 日内存入 50 万元货币),并向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按未出资额 20%);实物 / 知识产权未过户的,限期办理转移手续,逾期的按评估价赔偿损失(如 50 万元)。抽逃返还: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返还抽逃资金(如 1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按 LPR+200 基点);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公司经营损失(如 200 万元)。出资不实赔偿:高估资产出资的,股东需补足差额(如 50 万元),评估机构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 30%);知识产权过期的,股东需重新提供有效知识产权或补足货币出资。发起人责任: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甲未出资 50 万元,发起人乙、丙连带补足);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未出资股东全额追偿。债权人保护: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 / 抽逃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 100 万元债务,股东承担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