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认购人(原股东、新投资者)之间,因公司新增资本(如增资扩股)的认购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优先认购权行使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新增资本认购的合同履约与股东权利平衡”,常见于认购人未按约定缴付认购款、原股东主张优先认购权被侵害、公司擅自变更增资条件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78-179 条(新增资本规则)、第 34 条(原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法解释三》第 6-8 条(增资认购责任)、《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新规明确:公司新增资本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可约定放弃);认购协议需明确认购金额、出资期限、股权比例,认购人未按期出资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认定要点:“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协议效力:认购协议是否基于有效股东会决议(无决议或决议无效的,协议可撤销);2. 出资履行:认购人是否按约定缴付认购款(如约定 30 日内缴付 500 万元,逾期未付);3. 优先认购权:公司是否侵害原股东优先认购权(如未通知原股东直接向新投资者增资);4. 条件变更:公司是否擅自变更增资条件(如提高认购价格、减少股权比例)。损失范围确定:1. 出资逾期损失: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的项目停滞损失(如错失设备采购机会损失 300 万元);2. 优先认购权损失:原股东因无法认购导致的股权稀释损失(如股权比例从 20% 降至 15%,损失对应权益 100 万元);3. 条件变更损失:认购人因条件变更导致的额外成本(如认购价从 10 元 / 股升至 12 元 / 股,多支出 2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资补足:认购人逾期出资的,限期补足并支付违约金(按未缴金额日 0.05%);逾期超 6 个月的,公司可解除认购协议,没收定金(如 50 万元)并另行认购。优先认购权救济:公司侵害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原股东可请求撤销增资行为,已完成增资的,新投资者需向原股东转让对应股权(按原认购条件);公司赔偿原股东股权稀释损失(如 100 万元)。条件变更责任:公司擅自变更条件的,认购人可选择继续履行(按原条件)或解除协议,公司赔偿认购人准备费用(如尽职调查费 10 万元)及预期收益损失(如增资后股权增值 50 万元)。决议无效处理:增资决议无效的,已缴认购款返还认购人并支付利息,公司赔偿各方实际损失(如投资者已投入的 200 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