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公司决议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常见于未通知股东参会(召集程序瑕疵)、表决时未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方式瑕疵)、决议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2 条(决议撤销)、《公司法解释四》第 4-6 条(程序瑕疵认定)。新规明确: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不予撤销(如未通知持股 0.1% 的小股东,不影响表决结果)。
二、认定要点:“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召集程序瑕疵:是否存在未通知股东(如未书面通知股东参会时间、地点)、召集人不适格(如非董事会召集股东会)、通知时限不足(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知未提前 15 日);2. 表决方式瑕疵:是否未按出资比例 / 持股比例表决(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时)、表决时未计票或计票错误、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如表决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事项);3. 起诉时限:是否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起诉(逾期起诉的,法院驳回);4. 瑕疵影响:程序瑕疵是否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如未通知的股东表决权达 30%,影响决议通过)。损失范围确定:1. 程序瑕疵损失:因决议被撤销导致的公司经营延误损失(如项目审批延误损失 100 万元);2. 股东维权损失:律师费(8 万元)、差旅费;3. 重新决议成本:公司重新召集会议产生的费用(如会议场地费 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决议撤销:法院可判令撤销决议(如撤销 “未通知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重新召集会议并作出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法院可不予撤销,但公司需向股东补正程序(如补通知并说明情况)。损失赔偿: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造成公司损失的,召集人、主持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董事长未通知股东导致公司延误损失 100 万元,董事长赔偿);股东因参与无效决议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 1 万元),公司予以赔偿。重新决议:公司拒绝重新作出决议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责令公司限期召集,逾期的按日支付违约金(按公司注册资本 0.01%);重新决议需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股东知情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