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之间,因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却拒不分配(或未按约定 / 法定比例分配)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股东分红权的实现与公司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常见于公司连续盈利却长期不分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排挤小股东分红、未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34 条(股东分红权)、第 166 条(利润分配顺序)、《公司法解释五》第 1-2 条(盈余分配请求权)。新规明确:公司利润分配需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 10%,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可不再提取);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章程另有约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股东可在 “公司连续 5 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不分红” 时请求法院强制分配。
二、认定要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可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存在税后利润(扣除亏损、法定公积金后有剩余);2. 分红决议:股东会是否作出有效分红决议(如决议 “分配利润 500 万元”,需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3. 分配比例:是否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如章程约定 “股东甲多分 20%”,或未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4. 不分红理由:公司不分红是否有合理依据(如用于扩大生产、偿还债务,而非滥用控制权)。损失范围确定:1. 分红缺失损失:股东应得未得的利润(如按出资比例应分 100 万元,未分配);2. 利息损失:未及时分红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按 LPR 计算,如 100 万元 ×LPR×2 年);3. 维权费用:律师费(12 万元)、审计费(核查公司利润的 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利润分配:法院可判令公司按决议或法定比例分配利润(如向股东甲支付 100 万元分红),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按应分金额 0.05%);无分红决议但符合法定条件(如连续 5 年盈利不分红)的,法院可强制判令公司制定分配方案并执行。损失赔偿:公司无合理理由拒不分红的,赔偿股东利息损失(如 100 万元 ×LPR×2 年);大股东滥用控制权通过 “不分红决议” 的,小股东可请求撤销决议并要求赔偿机会损失(如错失投资收益 50 万元)。公积金违规处理:公司超额提取公积金(如超税后利润 10% 提取)导致不分红的,法院可责令调整公积金提取比例,补足应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