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公司董监高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滥用权利、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如剥夺表决权、隐瞒利润、限制股权转让)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股东个体权益的侵权救济”,常见于大股东排挤小股东参与经营、董监高擅自处分股东股权、公司拒绝向股东提供分红明细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0 条(股东滥用权利禁止)、第 152 条(股东直接诉讼)、《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责任)。新规明确: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公司侵害股东利益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侵权主体:是否为公司、其他股东、董监高或实际控制人(如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董监高伪造股东签名);2. 侵权行为:是否侵害股东法定权利(如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优先购买权);3. 因果关系:股东损失是否直接由侵权行为导致(如因无法查账错失分红 100 万元);4. 主观过错:侵权方是否存在故意(如大股东故意不通知小股东参会)或重大过失(如董监高未审核股权转让文件导致股东权益受损)。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分红缺失(100 万元)、股权价值缩水(如股权从 200 万元降至 150 万元,损失 50 万元);2. 间接损失:因权益受损导致的投资机会丧失(如错失股权转让收益 80 万元);3. 维权费用:律师费(15 万元)、鉴定费(如笔迹鉴定 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法院可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如停止剥夺股东表决权、返还被非法处分的股权);公司拒绝提供分红明细的,责令限期提供(如 3 日内提供近 3 年分红账目)。损失赔偿:侵权方赔偿股东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间接损失(如 100 万元分红 + 50 万元股权缩水 + 80 万元机会损失);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对其他股东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董监高执行职务侵权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全额追偿)。行为纠正: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利益的,判令撤销决议(如撤销 “限制小股东查账的决议”);公司登记事项因侵权错误的,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如恢复股东的股权比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