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关联交易(如低价转让资产、高价采购服务)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程序合规性”,常见于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侵占公司资产、违规提供担保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1 条(关联交易禁止)、第 148 条(董监高忠实义务)、《公司法解释五》第 1 条(关联交易救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关联方披露》(关联方定义)。新规明确:关联交易需履行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程序,关联方需回避表决;交易价格需符合公允性原则(如参照市场价格、独立第三方评估价);公司或股东可请求撤销不公平关联交易,关联方需返还不当利益。
二、认定要点:“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关联关系:交易对方是否为法定关联方(如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董监高近亲属投资的企业);2. 程序合规:是否履行决议程序(如未召开股东会直接交易、关联方未回避表决);3. 价格公允:交易价格是否显著偏离市场价格(如资产转让价低于评估价 30% 以上);4. 损害后果:是否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利润流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如公司因高价采购多支出 200 万元)。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公司因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差价损失(如低价转让资产损失 150 万元、高价采购多支出 200 万元);2. 间接损失:公司因资产流失导致的投资机会丧失(如错失项目收益 300 万元);3. 股东损失:中小股东因公司利润减少导致的分红损失(如应分利润 50 万元未获分配)。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归入权行使:关联方通过不公平交易获得的收益(如差价 150 万元),需归入公司所有;关联方赔偿公司全部直接损失(如 200 万元多支出费用)。交易撤销:公司或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不公平关联交易,已履行的需恢复原状(如返还转让的资产、退还多支付的款项);关联方拒绝返还的,按日支付违约金(按不当利益 0.05%)。过错赔偿: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导致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承担 30% 损失);控股股东操纵关联交易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小股东救济:中小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胜诉后公司需补偿其维权费用(如律师费 15 万元、评估费 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