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公司符合法定解散事由(如公司僵局、章程约定解散、吊销执照),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或确认解散决议效力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与司法干预边界”,常见于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解散决议效力争议、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拒不解散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80-182 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法解释二》第 1-6 条(司法解散规则)、《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破产解散)。新规明确:公司解散事由包括 “章程约定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吊销执照、司法解散”;股东请求司法解散需满足 “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比例、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 且 “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解散决议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同意)。
二、认定要点:“公司解散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法定事由:是否符合解散条件(如司法解散需证明公司僵局且损害股东利益);2. 决议效力:解散决议是否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程序是否合规(如未通知股东参会);3. 主体适格:请求解散的主体是否为适格股东(如持股 10% 以上股东可请求司法解散)或债权人(如公司破产时);4. 损害后果:是否因公司存续导致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如公司持续亏损且无改善可能)。损失范围确定:1. 股东损失:公司僵局导致的投资收益损失(如 2 年未分红,损失 100 万元);2. 债权人损失: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如 500 万元货款未支付);3. 解散延误损失:公司拒不解散导致的资产贬值(如设备闲置贬值 8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司法解散:法院认定符合司法解散条件的,判令公司解散,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拒不解散的,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决议效力:解散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公司继续存续,过错方赔偿股东损失(如 100 万元投资收益损失);决议程序瑕疵的,责令补正程序(如补通知股东并重新表决)。解散后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拒不解散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管故意拖延解散的,赔偿债权人损失(如 500 万元债务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