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受害人与侵权人监护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与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替代承担”,常见于未成年人打架致人伤残、精神病人损毁他人财物、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导致侵权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188 条(监护人责任)、第 1189 条(委托监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 7 条。新规明确: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委托他人监护的,监护人仍需担责,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有财产的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二、认定要点:“监护人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侵权主体资格:侵权人是否为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举证年龄、精神状态,如未成年人出生证明、精神鉴定报告);2. 监护过错:监护人是否未尽监护职责(如未成年人脱离看管致人受伤、未约束精神病人行为);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监护人未履职是否存在直接关联(如因未教育导致未成年人暴力倾向致人损害);4. 财产支付:侵权人是否有个人财产(如压岁钱、继承财产)可优先用于赔偿。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如 5 万元)、护理费(1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 20 万元);2. 财产损失:财物损毁价值(如 3 万元电脑);3. 精神损害:因侵权导致的精神抚慰金(如 2 万元,限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情形)。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替代赔偿:监护人未尽职责的,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5+1+20+3+2=31 万元);尽到部分职责的,按过错比例减轻责任(如承担 70% 即 21.7 万元)。财产抵扣:侵权人有个人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如用 10 万元压岁钱抵扣,不足 21 万元部分由监护人补足);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侵权人财产用于非赔偿用途。委托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如托管机构未制止未成年人打架),与监护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受托人承担 30% 即 9.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