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依法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奖励等受到非法剥夺、诋毁或冒用,与侵权方产生的民事争议,荣誉权体现社会对主体贡献的认可,纠纷多发生于单位擅自撤销荣誉、造谣荣誉造假、冒用荣誉身份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及专项法律,明确荣誉权的专属保护规则:《民法典》第 1031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禁止诋毁、贬损他人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 18 条进一步明确,国家荣誉称号仅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剥夺。此外,《民法典》第 995 条、第 1000 条为荣誉权受侵害时的恢复荣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侵权行为认定
需满足 “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要件,典型行为包括:非法剥夺荣誉,即无合法权限擅自撤销他人依法获得的荣誉,如公司无故取消员工 “优秀员工” 称号、学校违规收回学生 “三好学生” 证书;诋毁荣誉,即传播虚假信息贬低荣誉的真实性或价值,如造谣 “某科学家的诺贝尔奖系抄袭所得”“某企业的质量金奖是花钱购买”;冒用荣誉,即伪造或盗用他人荣誉身份,如冒充 “全国劳动模范” 开展商业活动、伪造荣誉证书求职。认定时需注意,荣誉权以合法获得荣誉为前提,非法取得的荣誉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承担的责任包括:恢复荣誉,如重新颁发被非法剥夺的荣誉证书、公开确认荣誉的合法性;消除影响,如通过公开声明澄清荣誉诋毁的虚假事实,消除公众误解;赔礼道歉,向受害人书面或公开致歉,承认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涵盖因荣誉被侵害导致的奖金损失、商业合作流失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荣誉被诋毁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痛苦的情形,如学者因荣誉被造谣造假遭受业界质疑的,可主张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