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因责任分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双方过错认定与损失按比例分担”,常见于装修工脚手架倒塌致其摔伤、保姆擦窗时坠楼、代驾司机被他人撞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192 条第 2 款(个人劳务受害)、《人身损害解释》第 11 条。新规明确: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者损害的,提供劳务者可选择请求第三人赔偿,或请求接受劳务者补偿;接受劳务者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二、认定要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损害发生: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2. 接受劳务者过错:是否未提供安全条件(如未提供合格脚手架)、未警示风险(如未告知窗沿湿滑);3. 提供劳务者过错:是否违规操作(如未系安全带)、忽视风险(如酒后施工);4. 第三人因素:是否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如被过往车辆撞伤)。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12 万元)、护理费(3 万元)、残疾赔偿金(40 万元)、后续治疗费(5 万元);2. 财产损失:个人工具损坏费(1 万元);3. 精神损害:因重伤导致的精神抚慰金(6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错分担:接受劳务者未提供安全条件的(如脚手架不合格),承担 60% 责任(12+3+40+5+1+6=67 万元 ×60%=40.2 万元);提供劳务者违规操作的(如未系安全带),自行承担 40%(26.8 万元)。第三人侵权:因第三人撞人致害的,提供劳务者可选择第三人赔偿(67 万元),或接受劳务者补偿(如补偿 30 万元);接受劳务者补偿后,可向第三人全额追偿(30 万元)。无偿劳务:无偿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接受劳务者过错程度较低时可减轻责任(如仅承担 30%),无过错的不担责(如提供劳务者自身突发疾病)。